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-2006:
11.2.7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:
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.0m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的厂房(仓库);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;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 5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
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.0m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
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的厂房(仓库);
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;
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
5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